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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相关解释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而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人竞拍照样有效

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但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

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现场拍卖中,可能本来有多人竞买被其中一人用其他方式劝走,这时候一人就不公正了。而网络围标、串标的可能性比较小,且网络的地域性不受限制,空间、地域、时间的公开度都比现场拍卖要高得多。所以网络拍卖的情况下,允许一人竞买也是合理的。”

 

悔拍者不退保证金

参拍人交纳保证金是司法或商业拍卖中的惯例。《规定》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确定保证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司法拍卖应保证其严肃性,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利益受损可申请赔偿

《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作出规定,重点规定了网络拍卖中特殊情形:一是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二是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形。

解读:

孟祥介绍,“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特别规定若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严禁后台操控拍卖行为

为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洁,《规定》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规定》明确,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

孟祥表示,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建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

解读:

孟祥表示,最高法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法并不干预,而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零佣金”

不同于商业拍卖,法院在司法拍卖中不收费,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也不收费,因而出现“零佣金”的概念。但“零佣金”并不等于在拍卖过程中,所有的成本都是网络提供者或者法院来承担。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比如拍卖房产,为了让买受人对房子有基本了解,需拍视频或照片传到网上,甚至带领到现场看房,这些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相关机构来进行。而委托是有偿的,属于执行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当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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