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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拍
3月13日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学院路与绿化路交叉口14间商铺的租赁权拍卖会
拍卖开始时间: 2026-03-13 09:3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3-12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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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学院路与绿化路交叉口14间商铺的租赁权

起拍价 2,800,000

距开始 8171559

  • 起 拍 价:¥2,800,000
  • 保 证 金:¥500,000
  • 竞价周期:1小时
  • 加价幅度:¥2,000
  • 延时周期:3分钟/次
  • 优先购买权:
  • 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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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出价并且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 联系咨询方式:金诚(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0576-85896676、85896678,0574-87869881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标的物介绍

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学院路与绿化路交叉口14间商铺的租赁权,出租面积合计约800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租期五年(2026年5月1日-2031年4月30日),五年租赁权起始价280万元,竞价保证金50万元。

注:①租赁房屋现状为原承租人使用中,原租赁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②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品、不得用于工业生产、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活动,须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③由于历史原因,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竞买人若对此有要求的,务必谨慎报名;

④租赁期间涉及相关证照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租赁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水、电、物业、消防、垃圾清运、通讯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拍卖公告

项目编号:LHNJ2026020

    受委托,定于2026年3月13日上午9:30在临海市靖江中路122号4楼A05临海农交中心拍卖大厅举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

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学院路与绿化路交叉口14间商铺的租赁权,出租面积合计约800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租期五年(2026年5月1日-2031年4月30日),五年租赁权起始价280万元,竞价保证金50万元。

注:①租赁房屋现状为原承租人使用中,原租赁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②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品、不得用于工业生产、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活动,须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③由于历史原因,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竞买人若对此有要求的,务必谨慎报名;

④租赁期间涉及相关证照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租赁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水、电、物业、消防、垃圾清运、通讯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二、竞价方式:书面报价,价高者得,如出现相同最高报价,则相同最高报价者在该最高价基础上进行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报价为止。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16:30止(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临海市靖江中路122号(伟程时代广场)4楼A05。

四、报名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报名须知:

报名者须在2026年3月12日16:00前(到账为准)汇入竞价保证金(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竞价保证金交款凭证等资料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不得参加竞价。

六、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于标的物现场,现场看样请自行前往,联系电话:15067666528郑主任。

公告发布:中国商报网;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nongjiaowang.com/);标的物所在村公示栏。

八、联系电话:临海农交中心:0576-85896676、85896678

九、临海农交中心地址:临海市靖江中路122号(伟程时代广场)4楼A05

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集体经济组织

金诚(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竞买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次竞价标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竞价须知》。

第二条 农交中心依法组织和开展竞价活动,参加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竞价须知》,做好竞价前的标的物尽职调查工作,一经报名即表示竞租人愿意接受本《竞价须知》的全部条款,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负责。

第三条 农交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竞价活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本《竞价须知》的条款享有解释权。

第二章 标的概况

第四条 竞价标的: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学院路与绿化路交叉口14间商铺的租赁权,出租面积合计约800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租期五年(2026年5月1日-2031年4月30日),五年租赁权起始价280万元,竞价保证金50万元。

注:①租赁房屋现状为原承租人使用中,原租赁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②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品、不得用于工业生产、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活动,须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③由于历史原因,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竞买人若对此有要求的,务必谨慎报名;

④租赁期间涉及相关证照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租赁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水、电、物业、消防、垃圾清运、通讯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第五条 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于标的物现场展示,现场看样请电话预约(工作时间):15067666528郑主任。竞租人应当在展示期间对标的现场进行详尽地勘查与了解,并认真阅读拍卖文件。

第三章 报名方法及竞价规则

第六条 报名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报名办法:报名者须在2026年3月12日16:00前(到账为准)汇入竞买保证金(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竞价保证金交款凭证等资料于2026年3月12日16:30前到临海市靖江中路122号(伟程时代广场)4楼A05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不得参加竞价。

第八条 竞价时间地点:2026年3月13日上午9:30在临海市靖江中路122号(伟程时代广场)4楼A05临海农交中心拍卖大厅。

第九条 竞价时的起始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他任何税、费、金。

第十条 若竞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农交中心可以在竞价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租人,也可在宣布正式竞价前由主持人口头说明或补充。竞租人一经参与竞价,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竞价的,竞租人应当无条件接受,竞价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本公司及临海农交中心不承担竞租人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农交中心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租人。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公司”即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农交中心”或“本中心”即金诚(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竞得人是指以最高价格购得竞价标的的竞租人。

第十四条 竞价方式:书面报价,价高者得,如出现相同最高报价,则相同最高报价者在该最高价基础上进行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报价为止。

第十五条 成交规则:(一)若无优先权人参与竞价的,唯一有效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二)若有优先权人参与竞价的,当公开报价结果中产生唯一有效最高报价时,优先权人愿意以该最高报价成交的,则优先权人为竞得人;如优先权人表示放弃的,则唯一有效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

第四章 竞价活动

第十六条 竞租人应在《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开始前到达竞价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报价单,否则本中心有权视为竞租人已放弃竞价。竞租人对报价单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租人本人行为。

第十七条 本次竞价采用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并递交《租赁权竞价报价单》,报价必须以起始价为基数,报价结果须是2000元或2000元的整数倍。例如:标的起始价为280 万元,竞租人的报价结果须为280万元、280.2万元、282.4万元……283万元等等,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低于起始价或未按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

(二)报价单未经竞租人签名或盖章的,或虽经委托代理人签名,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报价单内容未填写齐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的:

(四)在一份报价书单中有两个报价的,或同一竞租人有二份或二份以上报价单的;

(五)未取得竞价资格的人递交的报价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场竞价资格:

(1)竞租人违反现场秩序且不听劝告的;

(2)竞租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租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3)竞租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条 竞价成交的,竞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款项结算

第二十一条 竞价结束后,未成交的竞租人竞价保证金在竞价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不得用于抵扣成交款,须在付清首年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水电及固定装修履约保证金后,并与委托人签订《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仍有多余的(不够的须补齐),凭《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首期租金和租赁履约保证金收据、水电履约保证金收据等资料向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退回(不计息)。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须在成交公示(需三个工作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

租赁履约保证金和水电履约保证金,交款账户: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行:农商银行临海城东支行,账号:201000024870022。

首年租金=成交价÷5,租赁履约保证金为14万元,水电及固定装修履约保证金6万元。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需按以下费率向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在竞价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收费标准如下:

五年租金成交总额

收费标准

50万元(含)以下

费率为1.8%

50万-100万(含)

费率为1.5%

100万-500万(含)

费率为1.2%

500万-1000万(含)

费率为0.9%

1000万-5000万(含)

费率为0.6%

5000万以上

费率为0.3%

第二十四条 税费承担:本次拍卖成交价及租金均为不含税价,委托人(出租人)仅向竞得人(承租人)按实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统一收据,竞得人(承租人)如需税务发票的,由竞得人(承租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税费由竞得人(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标的移交:竞得人付清所有款项,双方签订《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后,标的物由委托人按实时现状直接移交给竞得人,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标的物以移交时的实时现状为准,委托人和拍卖人及农交中心特别声明对已知和未知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标的物原有的装修及固定设备、设施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范畴,会有被拆除的风险,该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拍卖人和农交中心不作任何保证。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的申报、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固定装修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和拍卖人及农交中心声明对标的物的用途不做任何承诺,须竞买人自行了解,对出租房屋内外停泊的车辆或财物造成的损失、损毁均由承租人自行处理,与出租人无涉。

第二十九条 租期五年,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的原则,租金五年不变,第二年起的租金须提前二个月付清。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循以下约定,否者视为违约:

(一)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截止时间,否则超过部分对出租人无效,并由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二)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保证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间。

(三)承租人对次承租人的租金若进行上调的,原有商户的租金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上调比例不得超过15%。

(四)承租人拖欠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超过30天或水电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未在15天内重新补足的。

(五)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10日前书面通知次承租人,并负责解除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由此给出租人、次承租人及第三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条 若涉及竞得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均由竞得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与委托人、拍卖人及农交中心无涉。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若拖欠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超过15日的,出租人有权动用水电履约保证金进行代付(含滞纳金及罚款),代付后承租人须在15天内补足水电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即为该租赁物的实际责任人和管理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对租赁物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一切责任,与出租人无关。次承租人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承租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除房屋因结构性损坏外,房屋其他的维修和维护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三十四条 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整体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否则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均有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租赁履约保证金冲抵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租赁物若遇城市改建、政府拆迁等提前收回的,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若涉及承租人的赔偿或补偿的,均由拆迁部门核定为准,出租人不做任何补偿,已交纳且未履行租赁合同的租金无息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水电履约保证金在承租人付清水电费后无息退还。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出租人验收认可,互相结清租赁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如逾期未搬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室内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置。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履约保证金冲抵违约金不予退还,水电履约保证金在扣除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后仍有剩余的部分无息退还:

①未按《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竞价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整体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⑤发生本次《竞价须知》约定的违约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本中心有权在竞得人违约时将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价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竞价,重新竞价时,原竞得人不得参加,再行竞价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1、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不与本中心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2、竞得人不能按约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3、竞得人不按本《竞价须知》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4、竞租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本中心有权取消其竞租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构成其他违约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竞租人或竞得人的相关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为准。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及临海农交中心无涉。

第四十一条 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或农交中心提供的与本次竞价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集体经济组织

金诚(临海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附件:《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通过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位于                 (以下简称“标的”)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用途为     ,出租标的面积合计约       平方米。

   (二)乙方租赁标的作为         用途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从事影响周边环境及危害标的安全的经营活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标的使用的规定)。

   (三)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标的设定抵押的情况:无抵押。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将该标的设定或再次设定为抵押物,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标的物按移交时的实时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查看了解并同意按标的移交时的实时现状承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标的的期限为5年,即自 2026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2026 年   月   日将标的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租金:在本合同租期内,该标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租金五年不变。

   (二)租金支付时间:租金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前乙方须付清首年的租金,第二年开始的租金须在上一年度到期前贰个月通过乙方账户缴纳支付至甲方账户,以此类推。

甲方收款单位名称: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集体经济组织

账号:201000024870022

开户行:农商银行临海城东支行

(三)租金支付方式:转账或汇款。

(四)甲方收取租金后,甲方仅向乙方按实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统一收据,乙方如需税务发票的,由乙方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一)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履约保证金:壹拾肆万元整,水电及固定装修履约保证金:陆万元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乙方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的费用,归还标的,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或注销经营地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二)如遇乙方拖欠标的租金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起15日内补足租赁履约保证金;乙方若拖欠水电费等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从水电履约保证金扣除(若不足的由乙方补缴),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起15日内补足水电履约保证金。

 (三)其他费用: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消防、设备、污水处理、垃圾搬运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须在次月的15日前向甲方或相关部门缴清。

    第五条  标的交接、使用及维修

   (一)甲方按标的的实时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二)乙方负责标的的正常维修和维护,并承担一切费用,但主体结构、屋面及外墙面由甲方负责,乙方发现主体结构、屋面及外墙面需维修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如无告知,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四)乙方不准在出租的标的内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用于工业生产、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本合同约定业态外的其他行业。乙方须独立承担一切经济及安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五)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标的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不得私自搭建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乙方装修时不得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要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时,须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同时乙方应将自行装修的图纸给予甲方一份,并承诺自行装修的标的安全牢固,符合安全要求。

   (七)如乙方需对标的现有配备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扩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搬离标的时不得拆除前述的水电设施,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八)乙方不得超范围安装广告牌(包括店名牌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者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设立的无权证构建物(若有),遇政府拆违,必须无条件服从拆除,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六条  转让、转租、转借及分租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自行出售标的,但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收到通知起一个月内未书面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标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借。

(三)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乙方与甲方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截止时间,否则超过部分对甲方无效,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四)乙方向次承租人收取的保证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间。

(五)乙方对次承租人的租金若进行上调的,原有商户的租金在本合同约定租金的基础上上调比例不得超过15%。

(六)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10日前书面通知次承租人,并负责解除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由此给出租人、次承租人及第三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满30日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补足租赁履约保证金或水电履约保证金逾期满30日的。

3、乙方擅自转租、转借的。

4、乙方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5、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标的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6、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未做好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或消防隐患,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发生安全生产或消防事故的。

7、乙方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搭建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约定,不配合甲方办理抵押手续的。

9、乙方出现其他违约事项,经甲方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因乙方存在上述情况,甲方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的,相应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两个月及以上的。

2、甲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使乙方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标的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已占用标的的,应及时搬离。

   (三)特殊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收购)拆迁改造和城市建设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施工等,则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任何形式的补偿。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租赁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不计息)。如遇政府征收(收购)拆迁改造和城市建设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施工等其他拆迁政府所有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但乙方自行装修和添置的设施设备的政府补偿归乙方所有,并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如乙方要求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水电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付清水电费后无息退还。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租赁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不计息),水电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付清水电费后无息退还。

    4、甲方将整体产权转让时或收回自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年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不计息),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解除本合同时当年的年租金额的20%计算。

   (五)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补足租赁履约保证金、水电履约保证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支付租金额或应补足履约保证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2、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解除本合同时当年的年租金额的20%计算。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逾期交还标的的,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期届满之年或合同解除之年的年租金标准的二倍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占用期间使用费的一倍。

     第八条 标的返还约定

    1、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返还所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可移动部分各类财产收回自行处理,但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且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对所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处理,对逾期未搬的物品,甲方有权以无主物品予以处理。

    2、乙方返还所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甲方联系地址: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如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等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或通知等,邮件发出后三日不退回即视为法律文书或通知等已送达对方。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双方各执 贰 份,报镇(街道)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一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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