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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价 2,300 元 出价人:ACBAD5E
结束时间2022-11-24 11:00:00
26人报名
564次围观
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南大街等28处仓储、住宅、商业、办公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15.59㎡~690.87㎡,起拍价2300~270300元/年,保证金1000~20000元。
受委托,兹定于2022年11月24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南大街等28处仓储、住宅、商业、办公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15.59㎡~690.87㎡,起拍价2300~270300元/年,保证金1000~20000元。
二、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2年11月23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六、咨询电话:13780091774、87869881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请登陆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查看。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
本公司定于2022年11月24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出租面积(㎡) | 用途 | 租赁期限 (年) | 起拍价 (元/每年) | 保证金 (元) | 
| 1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113号1-15 | 62.43 | 商业 | 5 | 78400 | 20000 |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113号2-14 | 62.24 | |||||
| 2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1号、南大街117号1-14 | 111.85 | 商业 | 5 | 137000 | 20000 |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1号、南大街117号2-13 | 107.48 | |||||
| 3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3室) | 15.59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2700 | 1000 | 
| 4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2室) | 15.59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2300 | 1000 | 
| 5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5,1-10室) | 37.98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7900 | 1000 |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6室) | 15.59 | |||||
| 6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4室) | 15.59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2300 | 1000 | 
| 7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11,1-15室) | 22.14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3300 | 1000 | 
| 8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1室) | 15.59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2300 | 1000 | 
| 9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12,1-13室) | 22.88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3400 | 1000 | 
| 10 | 工农路14号(现工农路202幢1层1-7,1-8室) | 53.83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7950 | 1000 | 
| 11 | 工农路12,14号102(现工农路208幢102室) | 38.85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8000 | 1000 | 
| 12 | 工农路12,14号402室(现工农路208幢402室) | 38.85 | 住宅 | 2023/1/1-2025/12/31 | 8000 | 1000 | 
| 13 | 工农路12,14号(现工农路210幢三楼) | 257.39 | 办公 | 2023/1/1-2025/12/31 | 42600 | 10000 | 
| 14 | 工农路25号(现工农路31号) | 56.56 | 商业 | 2023/1/1-2025/12/31 | 40000 | 10000 | 
| 15 | 顺隆路138号1-41室 | 167.43 | 仓储 | 2023/1/1-2025/12/31 | 95000 | 20000 | 
| 16 | 城河东路31号(现301号) | 98.86 | 仓储 | 2023/1/1-2025/12/31 | 32000 | 10000 | 
| 17 | 城河东路31号 | 214 | 仓储 | 2023/1/1-2025/12/31 | 39000 | 10000 | 
| 18 | 城河东路31号 | 27.7 | 仓储 | 2023/1/1-2025/12/31 | 78000 | 20000 | 
| 城河东路31号(现城河东路305-2) | 34.8 | |||||
| 城河东路31号 | 401.64 | |||||
| 19 | 西街90号(现西街210号) | 62.96 | 商业 | 2023/1/1-2025/12/31 | 156000 | 20000 | 
| 20 | 进港路1-1~1-7室(现环城西路183号) | 269.91 | 仓库 | 2023/1/1-2025/12/31 | 52000 | 20000 | 
| 21 | 南大街5-17号(现南大街5号) | 22.82 | 商业 | 2023/1/1-2025/12/31 | 16500 | 5000 | 
| 22 | 胜利东弄63号 | 43.68 | 商业 | 2023/1/1-2025/12/31 | 50000 | 20000 | 
| 23 | 城河东路113号(现城河东路495号)1楼 | 283.56 | 办公 | 2023/1/1-2025/12/31 | 170000 | 20000 | 
| 24 | 城河东路113号(现城河东路495号)4楼 | 424.64 | 办公教室 | 2023/1/1-2025/12/31 | 110000 | 20000 | 
| 25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5号、7号1-13 | 60.48 | 商业 | 5 | 79600 | 20000 |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5号、7号2-12 | 67.52 | |||||
| 26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49号2-1, | 157.05 | 商业 | 5 | 140400 | 20000 | 
|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49号1-1 | 85.33 | |||||
| 27 | 聪园路248号1-3、1-4、1-5 聪园路248号2-2、2-3、2-4、2-5 聪园路248号1-9、1-10、1-11 聪园路248号201、202、203 | 690.87 | 营业、车房、住宅 | 2023/1/1-2025/12/31 | 270300 | 20000 | 
| 28 | 镇海区沿江西路2号(现沿江西路16号) | 92.25 | 商业 | 2022.12.1-2025.12.31 | 62000 | 20000 | 
注:标的1、2、25、26后二年每年租金在成交价基础上上浮6%,自动续签。标的28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竞买办法:
1、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对下列竞买人及其相关联企业谢绝参加:①、在与委托人上一轮租赁期内或在其他房屋租赁中,存在拖欠房租费、违章建筑、转租、改变租赁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拒不改正引起司法纠纷的;②、竞买人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③、有干扰委托人正常招租,无理取闹行为的;
3、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2年11月23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4、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5、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2年11月23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次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7、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8、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9、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改为2022年11月25日9:30在本公司拍卖厅进行现场拍卖,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
10、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2年11月25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六、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七、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标的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住宅为一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即成交价÷12×3整至千位数)拍卖标的1至22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市镇海区商贸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200013711;拍卖标的23至26支付至指定账户:宁波市镇海区工业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宁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000055659,拍卖标的27支付至指定账户: 宁波市镇海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账号:3901160009000003128,开户行: 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拍卖标的28支付至指定账户:宁波市镇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宁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000098415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3%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任一项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出租人)无法作准确判断,买受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出租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①如因腾空等原因,委托人在2个月内仍无法交付,买受人可以选择继续等待,也可以放弃,如买受人选择放弃的,委托人向买受人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押金,不计息。拍卖佣金不予返还。
②如原承租人拖延搬离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买受人仍愿意继续等待的,则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一次性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首轮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买受人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3、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超过500元,则上述全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物管费等费用未超过500元(包括500元),则上述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部门管理费用、能耗周转金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出租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扩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结算。
5、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6、乙方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4、租赁房屋移交
(1)由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则自然延续和移交,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上期租赁期限满的后一天。
(2)由非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因考虑到原承租人搬迁所需的时间,租赁房屋的移交时间则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
(3)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九、特别约定:
1、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按规定报消防、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装修,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经委托人验收认可,方可结清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
2、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3、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4、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若买受人(承租人)违法经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出人)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屋,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6、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7、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8、竞买人须符合宁波市关于住房限购、限租、限贷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该竞买人竞得成功,则竞得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11、委托人(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12、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情况
1、出租标的物地址: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土地)出租给乙方,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房屋土地的用途为:(商铺□、住宅□、商务办公□、仓储□、工业用房□)
3、甲方现有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第三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为人民币每年 元(大写 元整)。
2、租金支付原则为:先支付后使用,按(半年度□、年度□、一次性□)收取。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的每一期的租金,乙方应于每期到期7日之前需付清下一期租金。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
3、为保证履约以及对承租房屋土地及其所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约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千元)。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甲方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乙方未结清的费用和应承担的各项赔偿等,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后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甲方可罚没履约保证金。
4、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租期届满,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乙方无违约情形且甲方对乙方交还的房屋土地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在乙方交清第一期租金以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将房屋土地交付给乙方(房屋土地有相关钥匙一并交给乙方),如乙方逾期缴纳第一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赔偿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缴纳所租物业产生的各项费用(包含水、电、气、数字电视、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再生资源经营回收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对于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执行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土地转租、转借或整体租赁权转让他人。租期内如乙方确因经营不善导致租金支付困难或其他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要求转租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乙方签订的转租合同须报甲方备案。
在符合以下条件基础上甲方也允许乙方整体租赁权转让:(1)乙方已结清租赁期间应承担的一切费用;或新承租人愿意承担并结清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2)新承租人愿意履行乙方剩余租期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转租转让行为不得损害甲方利益;(4)乙方租期剩余时间不低于6个月。整体租赁权转让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与乙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与新的承租人按剩余租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甲方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罚没乙方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乙方应在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及时补足或拒不改正的,甲方可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5、租赁期间,房屋、土地的管理、使用、维护由乙方负责,若因房屋受损、漏水等造成财物损失或致第三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租期内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配合协助。租赁期内,承租房屋出现诸如墙体开裂、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修缮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书30日内对承租房开始进行修缮。如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者短期内(1个月内)无法修复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使用房屋,在乙方停止使用期间,甲方不再收取租金,但也不承担其他费用。以下情形甲方不承担房屋修缮:(1)房屋出现漏水等情形系乙方不合理使用、未及时维护保养造成的;(2)乙方在甲方通知修缮的期限内未予配合,经第二次通知后仍不配合的;(3)因门窗破旧造成小面积漏水、墙体小范围裂缝造成渗水等。
6、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恢复原状,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7、乙方不得损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如损坏应按甲方现行采购价格赔偿。乙方装修租赁房屋的,装修方案须按规定报消防、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装修,门面装修除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外不得破坏建筑整体外立面形象,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到期归还时,乙方应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保证房屋清洁,拆除固定装饰装修物,应负责恢复原状,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装修、装饰物的补偿费用。
8、租赁期内,因城市建设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仅在甲方通知乙方要求腾退房屋土地,且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配合腾退的前提下,对于乙方所租赁的房屋土地根据拆迁部门的评估补偿如下:①乙方投入的装修部分补偿,②乙方装修部分的签约搬迁奖励费,③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④其它由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和附属物等。合同因此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房租按实结算;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腾退房屋土地的,甲方有权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并可以采取包括不限于停水停电、锁门等措施。
9、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7天内乙方需办理完成房屋交还手续。逾期腾退归还房屋应按原租金3倍标准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乙方逾期未清理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可随意处置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2、房屋土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土地:
(1)擅自拆除、改变房屋、土地结构和改变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土地,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不服从甲方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要求,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
(4)利用承租房屋、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再生资源经营回收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或进行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或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到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逾期30天未交纳租金以及不缴纳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特别约定: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再出租的,乙方须如期归还房屋土地,房屋内的固定装修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房屋土地若继续出租的,甲方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租。乙方若要继续承租的,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竞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取得承租权,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投入的装修权益自然延续。如乙方不参加竞拍造成流标的、或有违约行为的,丧失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房屋土地交还验收
租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租或甲方不再出租的,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7日内向甲方交还房屋土地,交还时由双方共同参与进行验收。乙方将承租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以及相关的钥匙等完好地交还甲方。甲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如涉及设施设备损坏可要求乙方修复,留有渣土、垃圾的可要求乙方清理,如乙方不予修复或清理,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修复或重置价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已付房租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本房屋土地完好归还甲方,装修部分甲方不予补偿;如甲方因工作需要收回出租房屋土地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已收取房租不予退还,并可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3、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并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4、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或解除终止,乙方逾期腾退归还房屋,并在甲方向乙方发送限期搬迁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腾退的,除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原租金3倍的价格外,甲方有权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但租期届满,乙方参加甲方举行的招租活动,并投有效标却未能竞得租赁权的,甲方可给予乙方30天搬迁期,租金按原租金支付。但乙方逾期30日及以上归还房屋土地的,除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原租金3倍的价格外,甲方有权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5、租赁期间,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水停电、锁门等措施。由此造成对乙方任何影响,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采取本条措施期间的该房屋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包括不限于重新接驳水、电及其他公用设备的费用。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拆迁需要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镇海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订立补充条款的,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等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不得影响附近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因乙方原因,给附近居民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如违章搭建、向相关部门有效投诉3次或收到城管处罚且被建议解除租赁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及标的对应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资料,并以此对自己在网络竞价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
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备网络操作的能力。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四、竞买须知
是拍卖人针对某一场拍卖会所撰写的关于竞买人报名手续的办理、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成交后的标的结算交割、违约处理、瑕疵声明等相关文件。
五、网站注册及实名认证
1、竞买人/竞买机构需要登录诚拍网-个人中心,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自行确定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回复系统自动发送的手机验证码予以确认,进行注册操作。
2、注册成功后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诚拍网,进入个人中心→实名认证页面,选择您要认证的账户类型(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提交信息,进入实名认证操作。
六、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1、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
2、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
3、凡在诚拍网上以竞买人的帐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权委托办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诚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双方共同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前往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进行网络拍卖。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缴纳次数:每参加一场拍卖会的竞价,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2、缴纳金额:每一个标的单独设置保证金金额,在报名时,竞买人根据保证金的提示额以转账方式支付。
3、缴纳方式:竞买人(含优先购买权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锁定在本场网络拍卖会内,请竞买人确认持卡银行的支付限额以及卡内余额。
注意事项:
1)请各位竞买人在保证金缴纳
|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 领先 | ACBAD5E优1 | 2300.000 | 2022-11-24 09:01:24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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