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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拍价 4,900 元/每年
结束时间2021-11-04 11:00:00
12人报名
2164次围观
|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面积(㎡) | 用途 | 租赁期(年) | 起拍价(元/每年) | 保证金(元) | 
| 1 | 红星小区房屋(清川路菜场现清川路153号) | 16.91 | 仓储用房 | 至2024/12/31 | 3000 | 1000 | 
| 2 | 镇海商城A楼 | 20.8 | 商业用房 | 至2024/12/31 | 2500 | 1000 | 
| 3 | 工农路25号1-1,1-2室(现工农路27,29号) | 113.12 | 商业用房 | 2021/10/1至2024/12/31 | 75300 | 10000 | 
| 4 | 顺隆路138号1-41室(现顺隆路136号) | 48.23 | 商业用房 | 2021/10/1至2024/12/31 | 29200 | 5000 | 
| 5 | 金塘道头21号1-16室(北面) | 81.04 | 仓库 | 2021/10/20-2024/12/31 | 16700 | 5000 | 
| 6 | 茗园4号楼1-1 | 28.05 | 商业用房 | 2021/10/16-2024/12/31 | 13600 | 5000 | 
| 7 | 车站路52号(现车站路176号) | 38.18 | 商业用房 | 2021/10/25-2024/12/31 | 20200 | 5000 | 
| 8 | 南大街鼓楼购物中心(现南大街289号1间) | 42.23 | 商业用房 | 2021/10/1-2024/12/31 | 45600 | 5000 | 
| 9 | 南大街鼓楼购物中心(现南大街291号1间) | 42.23 | 商业用房 | 2021/10/1-2024/12/31 | 45600 | 5000 | 
| 10 | 南大街鼓楼购物中心(现南大街293~295号2间) | 86.69 | 商业用房 | 2021/10/1-2024/12/31 | 93600 | 10000 | 
| 11 |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173号1-3,2-1室 | 212.13 | 商业 | 3 | 120000 | 10000 | 
| 12 | 招宝山街道龚家弄19号1-2室(现胜利路396号南三) | 80 | 商业用房 | 3 | 33300 | 5000 | 
| 13 | 蛟川街道后施丰收路20号302室 | 49.19 | 住宅 | 3 | 8100 | 1000 | 
| 14 | 蛟川街道后施丰收路20号402室 | 49.19 | 住宅 | 3 | 7300 | 1000 | 
| 15 | 海曙区药行街169号亚细亚商城A区2-1-7 | 777.75 | 商业 | 3 | 456400 | 10000 | 
| 16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1室 | 24.91 | 办公 | 3 | 3900 | 1000 | 
| 17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2室 | 24.91 | 办公 | 3 | 3900 | 1000 | 
| 18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4室 | 31.85 | 办公 | 3 | 4900 | 1000 | 
| 19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5室 | 31.85 | 办公 | 3 | 4900 | 1000 | 
| 20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7室 | 21.34 | 办公 | 3 | 3300 | 1000 | 
| 21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8室 | 22.81 | 办公 | 3 | 3500 | 1000 | 
| 22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11,212,213,214室 | 91.73 | 办公 | 3 | 18200 | 1000 | 
受委托,兹定于2021年11月4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红星小区房屋等22处商业、住宅、仓储3年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16.91㎡~777.75㎡,起拍价2500~456400元,保证金1000~10000元。
二、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1年11月3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六、咨询电话:13780091774、87869881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请登陆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查看。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本公司定于2021年11月4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面积(㎡) | 用途 | 租赁期限(年) | 起拍价(元/每年) | 保证金(元) | 
| 1 | 红星小区房屋(清川路菜场现清川路153号) | 16.91 | 仓储用房 | 至2024/12/31 | 3000 | 1000 | 
| 2 | 镇海商城A楼 | 20.8 | 商业用房 | 至2024/12/31 | 2500 | 1000 | 
| 3 | 工农路25号1-1,1-2室(现工农路27,29号) | 113.12 | 商业用房 | 2021/10/1至2024/12/31 | 75300 | 10000 | 
| 4 | 顺隆路138号1-41室(现顺隆路136号) | 48.23 | 商业用房 | 2021/10/1至2024/12/31 | 29200 | 5000 | 
| 5 | 金塘道头21号1-16室(北面) | 81.04 | 仓库 | 2021/10/20-2024/12/31 | 16700 | 5000 | 
| 6 | 茗园4号楼1-1 | 28.05 | 商业用房 | 2021/10/16-2024/12/31 | 13600 | 5000 | 
| 7 | 车站路52号(现车站路176号) | 38.18 | 商业用房 | 2021/10/25-2024/12/31 | 20200 | 5000 | 
| 8 | 南大街鼓楼购物中心(现南大街289号1间) | 42.23 | 商业用房 | 2021/10/1-2024/12/31 | 45600 | 5000 | 
| 9 | 南大街鼓楼购物中心(现南大街291号1间) | 42.23 | 商业用房 | 2021/10/1-2024/12/31 | 45600 | 5000 | 
| 10 | 南大街鼓楼购物中心(现南大街293~295号2间) | 86.69 | 商业用房 | 2021/10/1-2024/12/31 | 93600 | 10000 | 
| 11 |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173号1-3,2-1室 | 212.13 | 商业 | 3 | 120000 | 10000 | 
| 12 | 招宝山街道龚家弄19号1-2室(现胜利路396号南三) | 80 | 商业用房 | 3 | 33300 | 5000 | 
| 13 | 蛟川街道后施丰收路20号302室 | 49.19 | 住宅 | 3 | 8100 | 1000 | 
| 14 | 蛟川街道后施丰收路20号402室 | 49.19 | 住宅 | 3 | 7300 | 1000 | 
| 15 | 海曙区药行街169号亚细亚商城A区2-1-7 | 777.75 | 商业 | 3 | 456400 | 10000 | 
| 16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1室 | 24.91 | 办公 | 3 | 3900 | 1000 | 
| 17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2室 | 24.91 | 办公 | 3 | 3900 | 1000 | 
| 18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4室 | 31.85 | 办公 | 3 | 4900 | 1000 | 
| 19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5室 | 31.85 | 办公 | 3 | 4900 | 1000 | 
| 20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7室 | 21.34 | 办公 | 3 | 3300 | 1000 | 
| 21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08室 | 22.81 | 办公 | 3 | 3500 | 1000 | 
| 22 |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55号二楼211,212,213,214室 | 91.73 | 办公 | 3 | 18200 | 1000 | 
四﹑竞买办法:
1、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1年11月3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1年11月3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改为2021年 月 日9:30在本公司拍卖厅进行现场拍卖,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1年11月5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六、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标的物移交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七、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标的1-11的年租金在2万元内的,支付方式为每一年支付一次,标的年租金在2万元以上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即成交价÷12×3归整至千位数)拍卖标的1至7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市镇海区商贸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宁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200013711;拍卖标的8至11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市镇海区工业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宁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000055659;拍卖标的12-22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市镇海区粮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镇海支行,账号:82710120102037039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3%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任一项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出租人)无法作准确判断,乙方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出租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①如因腾空等原因,委托人在2个月内仍无法交付,乙方可以选择继续等待,也可以放弃,如乙方选择放弃的,委托人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押金,不计息。拍卖佣金不予返还。
②如原承租人拖延搬离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乙方仍愿意继续等待的,则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后,以乙方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一次性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乙方无权请求返还首轮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乙方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3、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超过500元,则上述全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物管费等费用未超过500元(包括500元),则上述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部门管理费用、能耗周转金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出租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扩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结算。
5、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6、乙方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4、租赁房屋移交
(1)由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则自然延续和移交,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上期租赁期限满的后一天。
(2)由非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因考虑到原承租人搬迁所需的时间,租赁房屋的移交时间则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
(3)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九、特别约定:
1、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
2、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3、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4、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若买受人(承租人)违法经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出人)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屋,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6、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7、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8、竞买人须符合宁波市关于住房限购、限租、限贷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该竞买人竞得成功,则竞得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11、委托人(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12、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1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情况
1、出租标的物地址:甲方将位于 室的房屋(土地)出租给乙方,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房屋土地的用途为:(商铺、住宅、商务办公、仓储、工业用房)
3、甲方现有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日至 日止;本次租赁乙方为:(延续租赁、首次租赁)。
第三条、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1、租金为人民币每年 (大写)。
2、租金支付原则为:先支付后使用,按(半年度、年度、一次性)收取。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的每一期的租金,乙方应按照先支付后使用原则交付给甲方,不得延迟交付,每期到期7日之前需付清下一期租金。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
3、为保证合同的履约以及对承租房屋土地及其所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为大写,约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千元)。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甲方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乙方未结清的费用和应承担的各项赔偿等,甲方扣除后应在15日内补足。如乙方违约,甲方可罚没履约保证金。
4、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租期届满,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乙方无违约情形且甲方对乙方交还的房屋土地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在乙方交清第一期租金以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将房屋土地交付给乙方(如房屋土地有相关钥匙一并交给乙方),如乙方逾期缴纳第一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赔偿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缴纳所租物业产生的各项费用(包含水、电、气、数字电视、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2、租赁期间,对于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土地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租期内如乙方确因经营不善导致租金支付困难或其他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要求转租转让的,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在符合以下条件基础上甲方允许乙方转租转让(含部分转租):(1)新承租人有履约能力,且新承租人愿意履行乙方剩余租期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转租转让行为不损害甲方利益;(3)乙方租期剩余时间不低于6个月。整体转租转让的应经甲方同意后,与乙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与新的承租人按剩余租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部分转租的,乙方签订的转租合同须报甲方备案。
4、租赁期间,房屋、土地的管理、使用由乙方负责,若因房屋受损、漏水等造成财物损失或致第三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租期内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配合协助。租赁期内,因承租房屋出现诸如墙体开裂、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修缮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书30日内对承租房开始进行修缮。如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者短期内(1个月内)无法修复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使用房屋,在乙方停止使用期间,甲方不再收取租金,但也不承担其他费用。以下情形甲方不承担房屋修缮:(1)房屋出现漏水等情形系乙方不合理使用、未及时维护保养造成的; (2)乙方在甲方通知修缮的期限内未予配合,经第二次通知后仍不配合的; (3)因门窗破旧造成小面积漏水、墙体小范围裂缝造成渗水等。
5、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恢复原状,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损坏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如损坏应按甲方现行采购价格赔偿。乙方如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必须事前7天向甲方上报装修装饰方案并经甲方同意,装修装饰行为须符合消防、城管、房管、环保、卫生等部门规定,装修装饰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经甲方同意装修后的承租房,乙方应对其保持完好,不得毁坏相应设施,不得拆除一切附着于地面、墙壁、房顶上的固定装修装饰物。
7、租赁期内,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拆合同所涉房屋土地的,自收到政府征收拆迁公告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所租赁房屋土地上投入的装修部分,根据拆迁部门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其他拆迁所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补助等,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书15日内,无条件腾空房屋土地并交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腾退期限。如延迟腾退按原租金3倍标准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
8、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7天内乙方需办理完成房屋交还手续,交还标准为:(1)装修部分:乙方应对其保持完好,不得毁坏相应设施,不得拆除一切附着于地面、墙壁、房顶上的固定装修装饰物。(2)房屋内不得残留垃圾。(3)损坏物品赔偿或修复。逾期未按标准腾退归还房屋应按原租金3倍标准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甲方可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锁门等方式。乙方逾期清理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可随意处置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房屋内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
2、房屋土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土地: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2)擅自拆除改变房屋土地结构和改变用途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土地,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房屋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或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到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逾期30天未交纳租金以及不缴纳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特别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土地,乙方应如期归还。房屋土地若继续出租的,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的审批招租手续,重新确定承租人。乙方若要继续承租的,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竞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双方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不参加竞拍造成流标的、或有违约行为的,丧失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房屋土地交还验收
租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租或甲方不再出租的,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7日内向甲方交还房屋土地,交还时由双方共同参与进行验收。乙方将承租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以及相关的钥匙等完好地交还甲方。甲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如涉及设施设备损坏可要求乙方修复,如乙方不肯修复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修复或重置价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已收取房租不予退还,并可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2、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并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3、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7项规定,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书后未按期腾退,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投入部分不作任何补偿,不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延迟腾退期间的房屋土地租金按日以原租金3倍标准计算。
4、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租期届满,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乙方逾期腾退归还房屋,并在甲方向乙方发送限期搬迁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腾退的,除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原租金3倍的价格外,甲方有权将乙方履约保证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但租期届满,乙方参加甲方举行的招租活动,并投有效标却未能竞得租赁权的,甲方可给予乙方30天搬迁期,租金按原租金支付。但乙方逾期30日及以上归还房屋土地的,除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原租金3倍的价格外,甲方有权将乙方履约保证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拆迁需要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镇海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等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不得影响附近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因乙方原因,给附近居民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如违章搭建、向相关部门有效投诉3次、收到城管处罚且被建议解除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镇海区沿江西路20号 联系人:陈华凤 电话:86253057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宁波市镇海区工业国有 乙方:
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月 日
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及标的对应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资料,并以此对自己在网络竞价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
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备网络操作的能力。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四、竞买须知
是拍卖人针对某一场拍卖会所撰写的关于竞买人报名手续的办理、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成交后的标的结算交割、违约处理、瑕疵声明等相关文件。
五、网站注册及实名认证
1、竞买人/竞买机构需要登录诚拍网-个人中心,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自行确定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回复系统自动发送的手机验证码予以确认,进行注册操作。
2、注册成功后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诚拍网,进入个人中心→实名认证页面,选择您要认证的账户类型(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提交信息,进入实名认证操作。
六、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1、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
2、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
3、凡在诚拍网上以竞买人的帐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权委托办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诚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双方共同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前往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进行网络拍卖。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缴纳次数:每参加一场拍卖会的竞价,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2、缴纳金额:每一个标的单独设置保证金金额,在报名时,竞买人根据保证金的提示额以转账方式支付。
3、缴纳方式:竞买人(含优先购买权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锁定在本场网络拍卖会内,请竞买人确认持卡银行的支付限额以及卡内余额。
注意事项:
1)请各位竞买人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两日支付保证金,以免错过竞价;
2)建议汇款时间:工作日8:30-16:30;不支持在浙商银行各网点缴现或转账(包括手机、网银转账),也不支持微信、支付宝转账。
4、锁定期限:从缴纳成功开始进行锁定,竞价成功及不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都在拍卖结束后按《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释放。
5、保证金的退回:网络拍卖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其拍卖保证金的处理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约定为准;竞价失败者,保证金将在《竞买须知》约定时间内(不计息)退回到付款的银行卡里。(注意:请竞买人关注保证金流向,如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请联系拍卖人)
6、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买受人在网络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的;
7、转账汇款情况说明(以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时间为准):
| 汇款渠道 | 汇款运行时间 | 汇款金额 | 汇款范围 | 
| 大额系统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全国 | 
| 小额系统 | 7*24小时 | 小于等于5万元 | 全国 | 
| 实时清算系统(企业)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同城 | 
九、网络竞价方式
1、采取有保留价(底价)或无保留价(底价)的方式对标的进行网络在线竞价。标的起拍价不等同于保留价(底价),最高出价达不到保留价(底价)则不成交。
2、竞价方式分为网络拍和逐个拍;网络拍即拍卖会中所有拍品同时开始竞价,逐个拍即拍卖会中拍品按顺序逐一竞价。
十、标的物网上展示
1、拍卖人通过标的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对标的的状况做出判断,应以亲自调查为准。
2、竞买人进入本次网络竞价页面,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之一切现状,同意遵守本《网络竞价规则》、标的相应的《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条款的约定,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查验标的现状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网络竞价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出价及成交原则
1、出价规则:
1)出价时必须在拍卖人约定的时间才有效,不在约定时间出价均为无效出价。
2)出价只能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3)点击出价后,系统按照固定的加价幅度出价,也可通过 + 号、- 号按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为>=1的整数)。网页弹出对话框,网上竞买人点击“确认”即认同此出价,不愿意出此价则选择“取消”。
4)出价者在自己出价领先的状态不必等有人出价既可以再次出价。之后的出价可以自己超越自己,即之后可连续出价。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6)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7)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延时规则:
1)出价延时的概念:出价延时是指,当标的进入到限时竞价时间,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
2)出价延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标的进入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3)出价延时举例说明: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限时竞价时间为5分钟(30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8月8日22点整,如果在8月8日21点55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8月8日22点00分15秒;如果在22点03分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22点08分……以此类推,直到最后5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注意:网络竞价有固定的竞拍周期,不会在长时间无人出价的情况下提前结束。时间以网站服务器响应时间为准。
3、成交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1)有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最高出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2)无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出价的,即可成交。
3)确认成交:网络竞价结束时,竞买人的有效最高出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系统进行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十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至拍卖人指定地点签署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网络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属于买受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受领成交标的
网络买受人向拍卖公司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成交标的,逾期领取成交标的的,承担标的保管费。
十四、拍卖款结算
网络买受人必须按照《竞买须知》及其与拍卖人签署的任何有效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如逾期将视为买受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说明
因特殊情况可在竞价开始前或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取消订单(除出价最高者外),重新选择拍品报名参拍。但由于重新报名参拍而错过竞价时间,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网上竞买风险声明:
1、因注册信息不准确、资料提供不完善、竞买保证金交纳不及时,造成申请人用户名不能被审核通过,从而不能登陆竞价页面,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的竞买账号和密码一经注册后,因泄露、丢失、遗忘登录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为互联网可能出现不可控的波动问题,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由于无法控制且不可预知的网络、电路、系统、设备等故障、系统被网络黑客人为攻击、电脑病毒恶意攻击及其它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或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
|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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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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