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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
9月1日废旧物资拍卖会
拍卖开始时间: 2020-09-01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0-08-31 17:00:00

报名已结束

某单位处置的废旧物资一批

成交价 95,638 出价人:AA27191

结束时间2020-09-01 11:00:00

  • 起 拍 价:¥39,638
  • 保 证 金:¥10,000
  • 竞价周期:2时
  • 加价幅度:¥1,000
  • 延时周期:5分钟/次
  • 保留价:
本标的拍卖已成交!

6人报名

2433次围观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出价并且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 联系咨询方式: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0574-87715615、87869880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标的物介绍

某单位处置的废旧物资一批(以实例为准),

起拍价39638元,保证金1万元。

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00-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某单位处置的废旧物资一批,起拍价39638元,保证金1万元。

二、竞买条件:竞买人须为注册在宁波市镇海区内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不得参加),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要求为拍卖公告发布日之前。

三、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现场看样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预约登记。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竞买办法:意向竞买人请于2020年8月31日16时前交纳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以实际到账为准),并在2020年8月31日17时前携银行汇款凭证及相关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及法人本人到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办理竞买手续,并注册企业网拍账号,逾期不受理。

六、联系电话: 87715615、87869880 

联系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委托人相关要求制订本须知,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拍卖标的:某单位处置的废旧物资一批,整体打包起拍价39638元,保证金10000元。

二、竞买办法:

1、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须为注册在宁波市镇海区内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不得参加),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要求为拍卖公告发布日之前。

2、意向竞买人请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即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实地看样请在2020年8月31日前电话预约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安排。

4、根据网络平台(www.chengpw.com)“报名交保证金”相关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16:00。 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17:00。

5、拍卖简易流程:网络注册——实地看样——交纳保证金——资格审核报名——参加竞买。

6、标的移交流程:拍卖成交——到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付清成交款及佣金——移交标的。

三、特别约定:

1、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次拍卖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竞买须知,竞买人报名参与

竞买即表示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和本竞买须知的所有条款。

2、竞买人须在看样期间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认真勘察,拍卖成交以实物为准,标的物能

否二次使用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作任何保证,买受人不得以标的物瑕疵等任何理由要求赔偿或拒绝成交,否则作违约处理。未按规定时间查看实物或未查看实物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3、本次拍卖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拆解费、搬运费等。

4、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付清拍卖成交款之时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按照本竞买须知约定完成付款、标的搬运后经委托方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到本公司凭收据退回(不计息)。

四、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无论成交与否均不公布保留价。

2拍卖地点: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http://www.chengpw.com)。

3、拍卖时间:2020年91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

4、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5、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6、竞买人:

① 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经签字盖章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② 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③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④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泄漏,其后果自负。

7、买受人:

① 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② 拍卖成交后,网络成交买受人须在2020年94日下午5点前到拍卖公司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现场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视为违约。

8、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或在线上拍卖结束前诚拍网公告(通知)。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五、成交价款的支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全部的拍卖成交款,成交款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3901160009000103164  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海支行。

六、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5%的拍卖

佣金。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账号:77670188000099288,开户行:光大银行宁海支行。

七、标的物移交:

1、本次拍卖标的为废旧物资一批,数量与品种、质地等以标的物的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在实地看样时须认真仔细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进行正确估计,拍卖人及委托人对其市场价值、使用价值、品质好坏、数量的缺失均不作保证。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现状中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未看样的责任自负。

2、本次拍卖标的的范围仅限于指定区域内的废旧物资一批,不包括标的存放地的其他物品。买受人须在标的范围内自行搬迁、装运拍卖标的,否则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拍卖成交款的收取只开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含增值税发票)。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款和佣金等全部拍卖款后,凭拍卖人出具的移交

通知书与委托人进行标的移交,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物移交手续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对标的物的提取、装运,标的物移交须在委托方指定的十个连续工作日内完成并不得损坏其他相关设施,不得搬走标的物以外任何物资,但标的物必须清空(包括没有利用价值的一切物品),每逾期1日,买受人需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的1%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逾期提取装运标的物而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本次拍卖仅以标的物实物现状进行拍卖,成交价款不以标的数量、品质以及齐全性、使用性等差异而作退补。

5、买受人在搬迁、装运标的物过程中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组织施工,并进行必要

的安全防护;在搬迁、装运等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造成委托方财物损失的,应当赔偿。

6、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的使用、处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定。

7、安全施工及责任:买受人在拆除、搬迁、装运拍卖标的过程中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组织施工,并进行必要的防护;在拆除、搬迁、装运等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八、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 买受人逾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③买受人未按本《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责任,即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标的若需暂停、撤回或终止拍卖的,同意甲方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向

甲方要求赔偿任何的损失或费用。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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